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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单身试管助孕:离婚后试管婴儿成功后关于孩子归谁的争议
时间:2023-11-28 10:04 点击次数:

  离婚后,一名切除两侧输卵管的妇女在试管婴儿技术的帮助下,利用前夫的精子生下了一个男孩。4月24日,江苏省女法官协会公布了12起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典型案例,以及这起绝育妇女的抚养权纠纷案

  离婚后,一名切除两侧输卵管的妇女在试管婴儿技术的帮助下,利用前夫的精子生下了一个男孩。4月24日,江苏省女法官协会公布了12个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典型案例,这起绝育妇女抚养权纠纷案受到广泛关注。该案最终由连云港市灌南县法院判决,孩子由女方抚养。

  离婚夫妇争夺孩子的监护权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女士于2006年2月登记结婚。李女士因输卵管有问题而无法生育,后来两侧输卵管被切除。这对夫妇在婚姻存续期间接受了几次试管婴儿治疗,但都没能怀上孩子。

  2012年4月,这对夫妇决定离婚,但仍想一起生个孩子。因此,他们以夫妻身份来到上海一家治疗中心,由王某提供精子,并继续进行试管婴儿治疗。最终,李女士成功怀孕。

  2013年2月,李女士生下了他们的儿子,在孩子快100天的时候,王某将孩子带回来抚养,并和孩子一起生活。2014年7月,王某与付某再婚,再婚后生下一男孩,后因双方感情不和而离婚。

  2017年3月,李女士在未告知王某的情况下将正在上幼儿园的儿子带走。因为这个原因,王某和李女士之间发生了纠纷,王某将李女士告上法庭。在审理此案时,双方都称自己有能力抚养儿子。王某名下有企业,在上海和苏州有房屋,而李女士说她有常住户口,月收入4000元,有能力抚养儿子。

  法院:优先考虑女方更合适

  连云港市沟南法院审理了此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为合法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曾多次做试管婴儿治疗均未成功,离婚后双方仍想要孩子,在此过程中双方均有付出,并生下一子。从法律角度看,原、被告所生的儿子应视为双方的非婚生子女,应适用婚姻法规定的父母和子女的权利和义务。被告和原告均申请抚养该孩子,因为李女士切除了输卵管,无法正常怀孕和生育,且没有其他孩子,王某又与他人有了孩子,所以李女士应优先抚养该孩子。

  因此,法院判决孩子由李女士抚养并与她一起生活。

  法官说,中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后,母亲按照顾原则抚养孩子。如果双方在哺乳期后不能就孩子的抚养问题达成一致,人民法院将结合孩子的权益和双方的特殊情况作出裁决。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父亲死亡、丧失法律行为能力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对未成年子女行使监护权的,任何人不得干涉母亲的监护权; 在离婚的情况下,如果女方因绝育或其他原因失去了生育能力,则应在符合子女权益和女方利益的条件下解决子女抚养问题。法官认为,妇女的合理愿望应被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

  法官认为,孩子的权利和利益已经得到了整体考虑,并做出了有利于母亲的判决。丈夫行使探视权和照顾孩子的权利当然不会受到监护权转移的影响。法官希望离婚双方能从照顾孩子的角度来处理抚养费、探视权和相关问题,因为他们知道创造一个有利于孩子成长和学习的环境是父母双方解决问题的根本出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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